朝市监处字[2019]3014号
更新时间:2020-12-02 游览:65 次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朝市监处字[2019]3014号 | ||
行政 处罚 当事 人基 本情 况 | 个人 | 姓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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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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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 | 名称 | 北票市中心医院 | |
注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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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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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行为类型 | 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 | ||
行政处罚内容 |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又根据《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 (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违法行为,35000元。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 2019年9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