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药品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
更新时间:2018-12-24 游览: 次 序号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组织机构代码 | 法定代表人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朝市监处字[2018]3017号 |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朝阳滨河分店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成大方圆医药连锁有限公司朝阳滨河分店 | 贾斌 |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2 | 朝市监处字[2018]3020号 | 关于辽宁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医疗器械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恒信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付建伟 |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生产医疗器械 | 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一)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的;”及《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三)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十三)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从重处罚的情形”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3 | 朝市监处字[2018]3022号 | 关于对建平县黑水镇云峰康健大药房从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 | 陈玉森 |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第十五条第一款第(4)项“初次违法,社会危害轻微”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4 | 朝市监处字[2018]3023号 | 关于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梨树沟村第二卫生室销售劣药“云芝肝泰颗粒”的行为处罚案 | 朝阳市双塔区桃花吐镇梨树沟村第二卫生室 | 崔权 | 销售劣药“云芝肝泰颗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5 | 朝市监处字[2018]3024号 | 关于董雅静(系朝阳县柳城街道腰而营子村董雅静卫生室经营者)从不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质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朝阳县柳城街道腰而营子村董雅静卫生室 | 董雅静 | 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药品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违反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书。”、《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第二十条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6 | 朝市监处字[2018]3007号 | 关于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销售劣药““云芝肝泰颗粒”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朝阳健康药业有限公司 | 郭淑霞 | 销售劣药“云芝肝泰颗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7 | 朝市监处字[2018]3026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宝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八宝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8 | 朝市监处字[2018]3027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纺织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纺织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9 | 朝市监处字[2018]3028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票南山昕苑分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票南山昕苑分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10 | 朝市监处字[2018]3029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孟克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孟克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11 | 朝市监处字[2018]3030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心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12 | 朝市监处字[2018]3031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方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北方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13 | 朝市监处字[2018]3032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花园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中花园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14 | 朝市监处字[2018]3033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凰城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凤凰城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15 | 朝市监处字[2018]3034号 | 关于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滨河店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行为的行政处罚案 | 辽宁人民康泰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滨河店 | 陈志辉 | 未凭医师处方销售处方药 | 依据《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药品零售企业在执业药师或者其他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不在岗市销售处方药或者甲类非处方药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十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予以从重处罚:经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书面责令停止或者纠正违法行为后,仍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 |
16 | 朝市监处字[2018]3035号 | 关于健民大药房朝阳市双塔区牡丹花园连锁药店销售劣药“感冒退热颗粒”行为案的行政处罚 | 健民大药房朝阳市双塔区牡丹花园连锁药店 | 仇士飞 | 销售劣药“感冒退热颗粒”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辽宁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辽食药监法发〔2016〕95号)第二十条“一般处罚,是指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具有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从重处罚或不予行政处罚等情形,在法定处罚幅度内选择中限给予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 全部履行 | 朝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结案 |